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
2019年第48號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進行了調整,制定了《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予以發布。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P(型式批準)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其他計量器具不再辦理型式批準或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品尚未取得型式批準證書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目錄》且監管方式為V(強制檢定)和P+V(型式批準+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保證量值準確。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產品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目錄》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目錄》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繼續完成檢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準部分)》(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質技監局政發〔1999〕15號)、《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國質檢量〔2001〕162號)、《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取消的通知》(國質檢法〔2002〕386號)、《關于頒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1〕374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0月23日
附件
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
一級序號 |
二級序號 |
一級目錄 |
二級目錄 |
監管方式 |
范圍及 說明 |
25 |
34 |
煙塵粉塵 測量儀 |
煙塵采樣器 |
P |
|
35 |
粉塵采樣器 |
P |
|
||
36 |
粉塵濃度測量儀 |
P |
|
||
26 |
37 |
顆粒物 采樣器 |
顆粒物采樣器 |
P |
|
27 |
38 |
大氣 采樣器 |
大氣采樣器 |
P |
|
28 |
39 |
透射式 煙度計 |
透射式煙度計 |
P+V |
用于環境監測 |
29 |
40 |
水分 測定儀 |
烘干法水分 測定儀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41 |
電容法和電阻法谷物水分測定儀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
42 |
原棉水分測定儀 |
P+V |
用于貿易結算 |
||
30 |
43 |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 |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 |
P+V |
用于安全防護 |
31 |
44 |
谷物 容重器 |
谷物容重器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32 |
45 |
乳汁計 |
乳汁計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一級序號 |
二級序號 |
一級目錄 |
二級目錄 |
監管方式 |
范圍及 說明 |
33 |
46 |
電動汽車充電樁 |
電動汽車交(直)流充電樁/非車載直流充電機 |
V |
用于貿易結算 |
34 |
47 |
放射治療用電離室劑量計 |
放射治療用電離室劑量計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35 |
48 |
醫用診斷X射線設備 |
非數字化醫用診斷X射線儀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36 |
49 |
醫用 活度計 |
醫用活度計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37 |
50 |
心腦電 測量儀器 |
心電圖儀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51 |
腦電圖儀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
52 |
多參數監護儀 |
V |
用于醫療衛生 |
||
38 |
53 |
電力 測量用 互感器 |
電力測量用 互感器 |
P+V(500kv(含)以下) P(500kv以上) |
用于貿易結算 |
39 |
54 |
測繪儀器 |
手持式激光 測距儀 |
P |
|
55 |
全站儀 |
P |
|
||
56 |
測地型GNSS 接收機 |
P |
|
||
一級序號 |
二級序號 |
一級目錄 |
二級目錄 |
監管方式 |
范圍及 說明 |
40 |
57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 |
二氧化硫氣體 檢測儀 |
P |
|
58 |
硫化氫氣體 分析儀 |
P |
|
||
59 |
一氧化碳檢測 報警器 |
P |
|
||
60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 分析器 |
P |
|
||
61 |
煙氣分析儀 |
P |
|
||
62 |
化學發光法氮氧化物分析儀 |
P |
|
||
63 |
甲烷測定器 |
P |
|
注:P表示型式批準,V 表示強制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