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一)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逐步實現資質認定范圍清單管理。
2. 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避免相同事項的重復認定、評審。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由貿易試驗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事項,先行試點實施告知承諾制度。根據試點工作情況,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國范圍內推行。
3. 對于選擇一般資質認定程序的,許可時限壓縮四分之一,即: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7個工作日內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許可系統,逐步實現申請、許可、發證全過程電子化。
(四)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實現檢驗檢測機構“一家一證”。
2. 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的檢驗檢測基本條件、技術能力、資質認定信息等相關內容統一接入對外公布的全國檢驗檢測機構大數據平臺,納入全國檢驗檢測服務業統計工作。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積極組織做好相關改革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加強相關資質認定工作人員和監管人員培訓,加快完善網上許可系統、信息系統建設,確保資質認定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改革措施,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充分釋放改革紅利。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協調和修訂工作,不斷完善法制保障。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后續核查監督工作。
第五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資質認定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資質認定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九條 申請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當場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對于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資質認定部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第十三條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相關資質認定事項,檢驗檢測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資質認定部門應當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資質認定。